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为了进一步提高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,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,满足人民群众多元、高效、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,近日,西峡法院首次探索在商事纠纷中适用“要素式”审判。
王某等七名原告与一家单位作为发起人注册登记了某公司,七名原告各占股0.59%,公司经营后只陆续向七原告支付了部分股金利息,七原告向公司提出要求参与盈余分红,但公司一再推脱,于是七原告合议后,于今年向公司提出召开股东会议,要求公司公布支出、收入、分红等账目,但公司并未给出答复,七原告遂向西峡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保障其知情权。
案件受理后,因为案情相对简单,在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材料时,法官一并将《股东知情权纠纷审查要素及法律依据要素表》送达给当事人,要求当事人根据要素表提示,填写主体基本情况及个案争议焦点,并按照要素表的提示准备相关证据。开庭当天,根据表格内容,承办法官很快就梳理了无争议事实和争议焦点,确认了被告公司对七原告的股东资格无异议的事实。庭后阶段,法官通过要素表填写的内容和查明事实快速制作了要素式文书,三天后送达了双方当事人。一起看似“复杂”的商事纠纷,就这样快速审结。
据悉,自去年以来,西峡法院积极创新审判工作机制,推行以“案件要素表”“要素式庭审”和“要素式文书”为核心的要素式审判,在金融借款合同、民间借贷等七类纠纷案件中推行要素式审判,进一步提高了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效率,大大减轻了当事人诉累,成效十分显著。今年以来,西峡法院又结合审判工作实际,就审理的各类公司纠纷进行了综合研判和分析,选取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、公司知情权纠纷、公司解散纠纷进行要素式审判的探索和适用,制作了三类案件的《案件要素表》和《审查要素及法律依据表》,为公司纠纷类型案件的办理探出了新路径。下一步,西峡法院将继续推进要素式审判,在充分履行审判职责的同时,积极探索“类案专审”制度,扩展要素式审判适用范围,“攻克”越来越多不同类型的商事纠纷,实现审判质效的进一步提升。(供稿:西峡县人民法院 王晶雅)